嘉兴本地宝经济适用房专题为您带来嘉兴经济适用房内容,包括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嘉兴经济适用房政策、嘉兴经济适用房出售等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的经济适用房办理提供便利和帮助。

我要办理 :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出售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599元*80%=2368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7、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1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具体条件

嘉兴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1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家庭成员持有四级以上(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一)受理。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税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家庭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而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一年内(不包括当年)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具体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湖路318

电话:0573-82851102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县南街46

电话:0573-82073625

嘉兴市塘汇街道办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茶园路95

电话:0573-8233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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